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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积金提取常识
发布时间:2013/03/26

 

    近来同事们咨询公积金业务相关问题的很多,现在把公积金提取常识做一介绍。

    以下11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: 1、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;2、离休、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;3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4、出境定居的;5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6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%的;7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;8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9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;10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(含3年)的;11、职工本人、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、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。

    上述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,主要介绍2种最常见的提取情况:

    1、购买具有产权的自有住房的:(1)办妥房屋产权证的,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;(2)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,应提供《商品房销售合同》或《房屋买卖契约》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。

    2、偿还贷款:(1)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提供《住房借款合同》原件;(2)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,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(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);(3)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,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,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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